新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问答
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原认证标准进行了优化整合,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关认证标准和流程的相关知识吧!
一、新《标准》要求是否有所降低?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新《标准》在坚持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缩减约65%,指标设置更科学、内容更精准、表述更简洁,更加适应企业多元化经营需求。然而,新版认证标准的对企业的达标要求并没有降低,进出口企业需要关注认证标准前后的变化,充分准备、无缝衔接,通过新申请或者持续符合AEO高级认证资质,享受通关便利、联合激励等政策红利。
二、新《标准》认证程序与原《标准》有何区别?
新《标准》认证程序更优化,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新《标准》聚焦市场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程序繁琐、标准繁复”等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实用、管用、好用。
(一)整合优化了认证项目。新《标准》对原《标准》中重复表述、缺乏对应便利化措施、与企业经营实际不匹配的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整合。如,将原通用标准中的“单证控制”项和原单项标准中12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将原通用标准中的“信息系统”和原单项标准中的15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调整了原通用标准中的“注册信息”“申报规范”“传输规范”等16个分项、4个单项标准中“货物、物品安全”等10个分项;不再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数据库作出具体要求,更贴合企业经营实际。
(二)改革了认证判别方式。在企业通过认证条件中取消“赋分制”。企业没有“不达标”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即可通过认证,通过认证的判断标准更加简单直接。
三、新《标准》如何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为促进AEO互认磋商和制度比对高效开展,有利于AEO国际互认合作顺利推进,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境外互认方AEO企业“引进来”,新《标准》主动对接世界海关组织最新出台实施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附件4所涉及的全部AEO条件与要求。
按照国际规则最新变化,在新《标准》“关企沟通联系合作”、“信息系统”、“经营场所安全”、“人员安全”、“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等项目中增加了员工保密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背景调查等相应内容;在“经营场所安全”、“集装箱”、“商业伙伴”、“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等项目中增加相应解释,避免企业产生理解偏差。
同时,立足中国海关认证执法实践,将与《标准框架》所涉及的AEO条件与要求相关联的内容予以整合,如将原《标准》的“内部审计”和“改进机制”两个项目,整合为“内部审计和改进”项目,进一步实现与WCO国际规则趋同。
四、认证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1)取消了赋分制规则,但依然采用“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的结论来逐个评判企业是否符合各项标准。
(2)针对通过要求,除所有认证结果选项“均没有不达标情形”条件外,由“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项基本达标超过3项”的条件,调整为“通用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单项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使通过认证的判断标准更加简单直接。
五、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时,海关是否要对所有通过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新《标准》实施后,海关将根据通用标准和企业经营涉及的海关业务类型相应单项标准进行认证。单项标准目前包括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卫生检疫业务、动植物检疫业务、进出口食品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快件运营业务、物流运输业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和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等10项海关不同类型的业务。
六、新《标准》在通用标准上有何变化?
1、内部控制标准
(1)将 “内部组织架构”整合调整为 “关企沟通联系合作”,新增“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的要求,以及“在发现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涉及海关业务时,及时通知海关”的规定。
(2)分项标准 “进出口单证”整合了原认证标准中对应的通用标准及单项标准相应条款,新增了 “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的要求。
(3)分项标准“信息系统”同样整合了原认证标准中对应的通用标准及单项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申明了 “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相互印证” 的表述。
(4)分项标准“内部审计和改进”新增“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的要求。
2、财务状况标准
新版认证标准整体放宽了对财务状况的达标要求:
(1)对“资产负债率超过95%”的不达标标准,从连续3年触发相应情形放宽至连续5年。
(2)对财务状况的达标标准,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要求,调整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企业ERP系统与海关联网后的资产负债表”的可选择认证要求,避免由于企业审计报告未完成而导致认证延迟等情况发生。同时将财务状况连续提供3个会计年度调整为“上一会计年度”,为企业减负。
(3)新增对财务状况指标的“基本达标”认定条件,即“审计报告为带保留意见且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通过难度:原认证标准下,若企业的审计报告为带保留意见,则财务状况指标一项会被判定为“不达标”,进而企业将被一票否决被认定为不通过,新版认证标准下即使财务状况指标一项判定为“基本达标”,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3、守法规范标准
新版认证标准在整合原标准的基础上完善了部分分项标准的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分项标准中放宽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追溯期限,从原来的2年调整为1年;根据251号令的规定新增引用了相应条款,即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的认定标准。
(2)“管理要求”分项标准中删减了“2年内无未按海关要求办理保金保函的延期、退转手续的情形”、“2年内无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的情形”等相关要求;紧密围绕海关监管重点,新增“危险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的一票否决项,引导进出口企业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3)整体守法规范标准减少了对某些违规情事的追溯期限,如“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守法规范情事,管理要求的追溯期由2年降低为1年。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认证标准对守法规范依然采用的是“一票否决”式的认定机制,即守法规范指标中只有“达标”和“不达标”两个选项,企业不符合标准中任何一种情形,即被判定为单项标准“不达标”,进而导致整体无法通过AEO高级认证。
4、贸易安全标准
新版认证标准在整合原标准的基础上完善了部分分项标准的内容:
(1)调整“场所安全”为“经营场所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对共享办公区、共享园区等情形放宽了认定标准,对公共区域实施一般化的管理措施即可。
(2)吸收合并了原认证标准中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中的相应规定,形成人员安全、货物物品安全、运输工具安全、商业伙伴安全等分项标准,整体规定更加贴合实践情况,符合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
(3)对标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框架》的最新变化,在 “集装箱”、“商业伙伴”等项目中增加对应解释,避免企业产生理解偏差。
(4)统合原认证标准中涉及“海关业务培训”、“信息安全”、“安全培训”的相关内容,综合调整为 “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
七、新《标准》在单项标准上有何变化?
新版认证标准改变了原来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单独设置单项标准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秉持“信用+”管理理念,把信用管理与其他海关监管措施有机结合,标准内容覆盖保税、卫检、动植检、食品、商检、代理报关、快件运营、物流运输、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等10个业务领域,按照企业的不同经营范围进行设定,更加契合企业实际,让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即企业只需要按照自身的业务范围遵从相应的认证要求,不再考虑企业类别归属的冲突。
具体地,在单项标准中,对开展进出口食品业务的企业新增“1年内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调查后确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批次不超过2批次”的管理要求;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的企业新增“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电商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体现监管协同效应。
八、“遵守法律法规”标准中增加的“经海关认定系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如何理解?
为更好体现海关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避免出现执法过程“一刀切”的情况,海关进一步优化“容错机制”,鼓励企业自主发现差错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新《标准》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相关行政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九、深圳关区企业如何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01.提交申请
企业想要申请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对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和贸易安全4大类标准)企业开展自我评估符合标准后,可向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提交申请。
可以现场提交或者网上提交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时需递交纸本申请材料原件,需加盖公章,如授权委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受理回执。
深圳关区办理地点:福中海关
深圳关区咨询电话:0755-84395653。
网上提交申请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 。
02.海关审核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03.实施认证
深圳海关审核并组织开展认证作业,前往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04.作出决定
深圳海关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其中: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企业信用等级查询途径
企业可以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在海关的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信用等级及行政处罚信息等。
(本文摘自深圳海关12360,转载请注明)